礦工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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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松山會議】,按照蘇新先生的說法是:
{......1929年2月12日謝雪紅又在台北被捕,同時台灣警察當局也大批地逮捕了台灣農民組合本部及各支部的主要幹部,認為這樣可能找出台灣共產黨組織的線索。這就是所謂【二.一二事件】。由於敵人逮捕的規模相當大,黨的一部分幹部和黨員認為可能是敵人向台共的進攻,有的離開了台灣到大陸(如蔡孝乾,潘欽信,葉綠雲等),有的消極下去聲明脫黨(如洪朝宗)。因此,在台灣只剩下兩個委員(林日高,莊春火)及一個候補委員(謝雪紅)。1930年夏天以後,林日高聲明辭去中委職務,莊春火也放棄了工作崗位,這樣領導機構只剩謝雪紅一人。我們可以看出,台灣黨的領導機構一開始就很不健全,後來又有大部份中委脫離了組織,使黨遠遠落在客觀形勢的後面。所以,當時如何再建黨的領導機構,以健全黨的組織是一個嚴重的政治任務。
謝雪紅於1930年10月底召開了一個【擴大委員會會議】。出席這個會議的有台灣文化協會,台灣農民組合,各種工會的黨組負責人及各地黨組織的負責人等等。我也以礦山工會及黨基隆支部的負責人的資格參加。這個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由謝雪紅報告台灣黨成立以來的黨內情況,變化的經過;
(二)開除中委林日高,莊春火的黨籍;
(三)檢討整個過去的工作和領導;
(四)由各人報告各地方黨組織及群眾團體的工作情況,記取了經驗教訓;
(五)決定再派人到上海,與翁澤生和東方局聯繫,並請求派人返台召開大會,重新建立黨的領導機構及決定今後的方針任務,至於如何派人和如何打報告,由謝雪紅負責。}。(未歸的台共魂,蘇新自傳與文集,時報1993年出版)。
確切時間,地點則為1930年10月27日假台北松山庄上塔悠的張寬裕宅(台灣人四百年史,史明,蓬島文化公司1980年出版))。
關於【改革同盟】:
{1930年夏天,在海參崴曾經開過【國際勞動會議】。當時,翁澤生受國際共產東方局的指示,派一個學生帶信回來台灣,要求台灣黨派兩個人參加這個會議。台灣黨派陳德興和林朝宗到上海,但因出境困難,拖延了時間,陳德興到上海時,會議已開完,來不及出席,就在上海逗留了兩個多月。(林朝宗到福州時被日本領事館抓回台灣,未能達到目的。)。
1930年陳德興從上海回台灣,謝雪紅派他到到我的地方(礦區)工作。陳當時對我說:【根據翁澤生說,台灣黨曾經通過翁澤生向東方局提出關於台灣黨的報告。東方局和翁澤生根據這各報告和其他材料研究結果,向台灣黨指出錯誤和缺點,並指示今後的方針和任務。其主要內容是,台灣黨犯著右傾機會主義和關門主義的錯誤,應該很快地糾正這些錯誤,大膽地,慎重地展開群眾日常生活的鬥爭,而在這種鬥爭中組織群眾,這樣方能夠在群眾中建立黨的基礎。】
陳德興又對我說:【翁澤生吩咐我回台以後,盡量說服謝雪紅,使她能夠認是到過去台灣黨的錯誤(當然這並不是謝一個人的錯誤,而是整個黨的錯誤),能夠接受新的任務。如果不接受,那麼你可找王萬得,趙港,蘇新等商量。在黨內基即份子之間進行改造黨的準備工作。我按照翁澤生的吩咐,與謝談了很多,但沒有效,所以想和你(蘇)及王萬得商量這個問題。最後,我們決定;召集各地黨組織及群眾團體黨組織負責人來正式開會討論。
1931年1月上旬,我們在台北開過幾次會議,出席者有:王萬得,趙港,顏石吉,陳德興,吳拱照,蕭來福,蘇新,莊守等人。會議上由王萬得,趙港的提議,決定成立臨時領導機構,名為【改革同盟】,選出王萬得,趙港,吳拱照,蕭來福,蘇新五人為委員。
【改革同盟】成立後,各地方的幹部都回去原來的工作崗位,等待東方局派人來召開大會。陳德興負責把他回去以後所發生的一切事情報告給翁澤生。後來,據說翁澤生接到報告以後,與東方局瞿秋白同志研究這個問題,而發現了【改革同盟】犯了原則性錯誤。因此,翁澤生到福建找蔡孝乾(當時人在漳州)和潘欽信(當時在廈門)商量如何處理。結果調潘欽信到上海與翁澤生準備召開大會及糾正錯誤所需要的文件。為了阻止台灣黨更大的混亂,於1931年2月派潘欽信為代表,帶東方局對台灣黨的指示【告台灣共產主義者書】,【中共中央致台灣同志書】,【台灣共產黨新綱領】及二,三種學習文件回到台灣。
潘欽信返台後,立即召即【改革同盟】的主要幹部,王萬得,蕭來福,蘇新等(當時陳德興,趙港,吳拱照已被捕,沒有參加),傳達上海的指示,並指出【改革同盟】的原則性錯誤,命令解散。當時潘欽信所指出的主要內容是:【翁澤生同志並不是教你們另外組領導組織機構,由上而下去進行黨的改造工作,而是大會之前一方面檢討過去的工作,另方面展開群眾的組織和鬥爭,用這樣的方法來教育一般黨員,提高黨員水平,準備迎接大會,在大會上由下而上批評領導,以達到改造黨的目的】。但當時(潘欽信返台以前)我們由於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低,未能理解這個精神。
關於如何召開大會的問題,我與王萬得,潘欽信之間也交換了意見,我認為應該叫謝雪紅他們參加,顯然他們是少數。但王,潘認為,估計謝雪紅他們絕不會承認過去的錯誤來接受新的任務。既然如此,他們參加大會也不能解決問題。這次大會的內容及今後黨的方針任務被他們知道是危險的,對今後的工作將有很大的障礙。其次,謝已在上海及台灣被捕過兩次,日本政府可能已經知道謝是黨的領導人之一,叫她出席也是很危險的。當時,我對台灣黨領導機構的情形及幹部之間的關係不甚了解。也就沒有堅持自己的意見。
在這種情況下,終於以【改革同盟】為基礎,於1931年5月初,在台北觀音山召開了【台灣共產黨第二次大會】。
這次大會主要內容是:
(1)清算黨過去的錯誤(改革同盟)也在內);
(2)討論和通過黨的新綱領;
(3)討論和通過對工人運動,農民運動,小市民運動的方針任務;
(4)通過【致中共中央感謝信】;
(5)通過開除謝雪紅,楊克培,楊克煌得黨籍;
(6)選出新的中央委員會。
中央委員有王萬得,潘欽信,蘇新,劉守鴻,顏石吉等五人;
候補委員有;蕭來福,簡娥二人。大會結束後,再由中委之中選出王萬得,潘欽信,蘇新三人為常委,構成【書記局】,以王萬得為書記。
下面設組織部和宣傳部,以潘欽信為組織部長,蘇新為宣傳部長。}(未歸的台共魂,蘇新自傳與文集,時報1993年出版)。
日期,史明先生則記為1931年5月31日至6月2 日。地點為王萬得妻的養父的淡水郡八里坌鄭水龍宅。(台灣人四百年史,史明,蓬島文化公司1980年出版))。
回過來看,1930年,九份....等礦山山區,蘇新所作成的【台灣礦場工會行動綱領】如下:
一 為獲得言論,集會,出版,結社自由的鬥爭。
二 為獲得【罷工】,示威運動,戶外集會自由的鬥爭。
三 為獲得組織工會活動自由的鬥爭。
四 為撤廢一切治安維持法,治安警察法及壓迫無產階級等惡法令的鬥爭。
五 為獲得團體協約權的鬥爭。
六 為反對直接間接降低工資,要求提高工資及誌定最低工資的鬥爭。
七 為反對直接間接延長勞動時間,制定八小時勞動制的鬥爭。
八 為增產,津貼,獎金,現品支給等納入本薪的鬥爭。
九 為反對解雇,加倍給復夜班工資的鬥爭。
十 為廢止承包制,工頭制,按件計酬等,確立日薪制的鬥爭。
十一 為反對扣分及沒收的鬥爭。
十二 為改善礦產設備,衛生設備的鬥爭。
十三 為增設工寮及或得管理權的鬥爭。
十四 為蓄電池,瓦斯登等一切生產設備應由公司負責的鬥爭。
十五 為對坑外工人供應雨衣及其他防水用具的鬥爭。
十六 為反對調進所(公司經營的福利社的暴利),要求降低調進所物價及獲得調進所管理權的鬥爭。
十七 撤廢官僚式就業規則及設置由一般工人選出【勞動監督制】的鬥爭。
十八 為設置勞動者教育機關及獲得其管理權的鬥爭。
十九 為設置工廠委員會的鬥爭。
二十 為廢止徵收共濟會及共濟會自主化的鬥爭。
二十一 為工人死傷時的治療費及家庭生活費用由公司或礦主全額負擔的鬥爭。
二十二 為廢止由工人負擔一切稅金的鬥爭。
二十三 為改廢礦業法及制定礦業特別勞動法的鬥爭。
二十四 為實施失業救濟即社會保險的鬥爭。
二十五 為同工同酬的鬥爭。
二十六 為廢止女工,少年工深夜作業的鬥爭。
二十七 為禁止婦女及十六歲以下坑內勞動的鬥爭。
二十八 為反對遲延支付工資,要求每十日支付的鬥爭。
二十九 為廢止預付款利息的鬥爭。
三十 為非制定一周內有一天支薪公休日的鬥爭。(按,非一字恐係誤增。待查。)
三十一 為反對組織一切反動團體的鬥爭。
三十二 為組織工人自衛團的鬥爭。
三十三 為援助農民運動的鬥爭。
三十四 為救援解放運動犧牲者及其家族的鬥爭。
三十五 為建立單一礦場工會的鬥爭。
三十六 為建立單一台灣總工會的鬥爭。
三十七 為支持太平洋勞動組合會議的鬥爭。}(日本統治下的台灣民族運動史,向山寬夫原著,楊鴻儒等譯)
之後,發起了,台北州基隆郡石砥煤礦的罷工。
{石砥煤礦的罷工,1931年4月1日在煤礦公司以不景氣為由發佈調降薪資為契機而開始罷工,其情況如下:
蘇新所領導的石砥煤礦在1931年3月左右傳出調降薪資的風聲,引起礦工們的騷動和不安,蘇新接到以上狀況的報告之後,於3月12日向在台北是龍山寺町三都商會二樓後面陳德興住處舉辦的黨中央常任委員會報告此狀況,並商議對策,依照中央常任委員會的決議,為了領導該地的鬥爭,與謝祈年赴該地,召集石砥第一至第三礦坑組隻小組,煽動激發鬥爭,也至其它燒窯廠,工廠等進行鼓吹。
4月1日第一礦坑按照預定發表調降工資,蘇新,謝祈年等鼓勵礦工們即日起拒絕入坑,召開礦工大會,發起罷工宣言,向公司事務所提出以下要求;
一 絕對反對降低工資,即時將工資調升兩成。
二 絕對反對減價沒收,一車重量限定九百二十四公斤。
三 罷工期間的工資全額給付。
四 即時清算共濟會費。
五 共濟會全體交由工人管理。
六 調進所(筆者注:公司經營的福利社)的物價與普通物價相同。
七 即時支付全勤獎金。
八 每十日支付工資。
九 蓄電池貨款五錢,破損賠償十錢,遺失時賠償五十錢。
十 設置公共廁所及女工浴室。
十一 免費提供工人使用的煤炭。
十二 坑內定時班車接應。
十三 絕對反對徵收戶稅。
十四 拒絕在安全燈照射不到的場所作業。
上訴要求遭到拒絕後,第一礦坑礦工會同第二,第三礦坑的礦工進行罷工,但承包人居間採行離間政策,使得不久後,第二,第三礦坑的礦工態度軟化,罷工三天後即有半數以上復工,第一礦坑因承包人讓新礦工入坑的態度而急激軟化,罷工五天後,鬥爭又在慘敗中結束。}(日本統治下的台灣民族運動史,向山寬夫原著,楊鴻儒等譯)
其中,第十條是設置公共廁所?伊藤博文不是說:【將來開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萬無餘矣。】怎麼連設置公共廁所都成了共產黨組織工運的訴求呢?
另外一方面,在第二次台灣黨代表大會召開與台北州基隆郡石底煤礦罷工的前後時間裡:
{日本警察1931年1月探悉上海翁澤生派遣王溪森密渡台灣,隨即由台北大稻埕的北警察署(今大同警分局)進行大檢舉,終於在同年的3月24日逮捕趙港,4月9日逮捕陳德興,再在3月10日(日本陸軍紀念日)散發【反帝戰】傳單的王日榮突然向汐止警察分室自首,這卻牽連到林式鎔,張朝基,林殿烈等人,並在張朝基宅被發現有關黨第二屆臨時大會的文件,終於,六月至九月中,謝雪紅,楊克培,王萬得,蕭來福,潘欽信,簡氏娥,莊春火,顏石吉,劉守鴻,莊守等黨員及共鳴者都被一網打盡。
當時黨中央常任委員兼宣傳部長(蘇新)潛伏在宜蘭,得悉大部分黨員均遭逮捕,乃採取緊急措施,於八月二十九日任命盧清潭為該地區的負責人並指示:【更加激發工農大眾的日常鬥爭,......以資重建黨組織。.....】,之後,他即在翌日自宜蘭潛入台北,與林殿烈,張道福秘密會合於太平町二丁目(今之延平北路二段)的春月樓,指示二人應改變戰術而分散文化協會並進行被捕者的救援運動,又在9月3日潛到彰化與王細松取得聯絡,翌日再與中部地區的擋復責人,詹以昌會合於王細松宅,二人商議重建黨組織,分散文協,推進工會運動與農民運動以及救援運動等諸問題。
蘇新臨危不亂,乃在翌日的9月5日在赴嘉義,於八掌溪岸的菜堂跟莊守會晤並商討今後的工作方針,之後,9月12日竟在彰化郡和美庄陳家派宅被警察探悉而遭檢舉。} (台灣人四百年史,史明,蓬島文化公司1980年出版))。)
這樣台灣共產黨被捕黨員及共鳴者計107人,同時搜索多數的文件,其中,被起訴者75人,判有期徒刑者47人,台灣共產黨被捕者被處刑表,如下:
謝雪紅(徒刑13年) 潘欽信(徒刑15年) 林日高(徒刑5年) 蘇新(徒刑12年)
王萬得(徒刑12年) 劉守鴻(徒刑10年) 簡 吉(徒刑10年) 趙港(徒刑12年)
陳德興(徒刑10年) 蕭來福(徒刑10年) 吳拱照(徒刑7年) 楊克煌(徒刑4年)
莊 守(徒刑 8 年) 林式鎔(徒刑 2年) 王日榮(徒刑2年) 張朝基(徒刑3年)
洪朝宗(徒刑3年) 莊春火(徒刑7年) 詹以昌(徒刑7年) 張茂良(徒刑7年)
盧新發(徒刑7年) 郭德金(徒刑4年) 張道福(徒刑3年) 林殿烈 (徒刑2年)
林朝宗(徒刑2年) 吉松喜清(徒刑4年) 宮本喜太郎 (徒刑2年) 周坤棋(徒刑2年)
高甘露(徒刑2年) 吳錦清(徒刑2年) 林梁材(徒刑2年) 廖瑞發(徒刑2年)
施茂松(徒刑2年) 陳朝楊(徒刑2年) 張蘭梅(徒刑2年) 陳義農(徒刑2年)
林文評(徒刑2年) 翁 由(徒刑2年) 詹木枝(徒刑2年) 陳振聲 (徒刑2年)
李媽喜(徒刑2年) 楊克培(徒刑5年)
翁澤生(徒刑13年)
參閱【警察沿革誌】第二編中卷p728】(台灣人四百年史,史明,蓬島文化公司1980年出版))。) 。
{除了1931年6月的大逮捕,第二次的總逮捕是在該年的11月進行,結果較第一次多逮捕310人,其中150人被判刑,各處以七年到二年不等的拘役。
經過兩次的逮捕,台灣共產黨幾乎已被一網打盡,等到一干人陸續出獄時,由於時代背景已經變遷,已經沒有活動的餘地了。因當時已是二次大戰之後,台灣重返中華民國版圖,台共於是再也無法做有組織的任何活動矣。
因台共的被消滅,文化協會與農民組合也相繼被消滅。
自武裝事件結束後,台灣逐漸有了文化政治底抗的萌芽,但其後由於思想路線之不同,終於發展對立狀況,最後則相繼被毀滅,就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歷史洪流中,被沖刷殆盡矣。}(喜安幸夫,日本統治台灣密史,武陵出版社,中華民國七十八年)。
蘇新先生,1931年9月下旬被送到台北州拘留所。負責審問的是台北州高等主任宮崎警部。
{他首先說:【我們對台灣共產黨與中共,東方局的關係,二派對立的情況,你在黨內的地位,改革同盟會的的會議,第二次大會,你在何時何地作了哪些事情都很清楚的,你承不承認都是一樣,如果你不相信,可以拿與你有關的證據和調查書給你看。
當時我所看到的有,台共成立當時的委員名單,改革同盟開會紀錄,改革同盟委員名單,有關改革同盟的三,四個同志的調查書(王萬得,趙港,陳德興,蕭來福),第二次大會的三張大照片,在大會個人坐的位置圖,有關大會內容的王萬得調查書,第二次大會選出的新委員名單,油印的黨內機密文件(我的筆跡)等等。
到這個時候才知道被破壞如此厲害,被取得了這麼多的證據。但是沒有馬上答覆敵人的審問,敵人也沒有再問下去,要我回去休息好好考慮。以後差不多一個星期沒有審問。
在這個期間中產生了三種思想情況,這三種情況決定了我以後對待敵人的審問態度。
第一種思想情況是,這個事件已經將近一年。自己所知道的同志全都被捕了,黨內一切事情都已經暴露無遺,反正必須要有人起來負責,敢做敢當,自己做的,應該自己負擔起來,
第二種思想情況是【自己作的符合於治安維持法第一條的規定,十年徒刑至死刑。死要有代價,虎死留皮,人死留名,即使要死,也要使得台灣人民知道我做了甚麼,是為什麼死的。
第三種思想情況是,雖然被捕了這麼多,但敵人可能還沒有發掘整個黨的組織系統和基層組織的全部。如果組織系統,分區的情況沒有暴露,就可能避免所有支部的被破壞,必須注意這個問題,必須進最大的努力來保存黨的一部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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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請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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