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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09:21:42| 人氣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報可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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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報可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業於113531日截止,籲請營利事業檢視申報內容,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自動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就補繳之應納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得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510日完成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發現漏報政府補助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於11281日檢附更正前後之各項書表,與自行補繳含自行應繳納之稅款20萬元及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11261日),至補繳之日(112731日),依1121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即1.475%)按日加計利息493元之繳款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嗣於稽徵機關查核時,因該公司在調查前即已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核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相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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