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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09:13:32| 人氣2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非營業人時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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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退折單)與非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出具退折單時,「單價」欄位應填載含稅金額,另「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規定,單價乘以數量後,除以1.05乘以0.05後計算營業稅額,再以總額減營業稅額後之金額填載之。

該局舉例說明,某商品定價為每個新臺幣300元,營業人銷售該商品10個與一般消費者,嗣該消費者退貨5個,該營業人開立退折單或該消費者出具退折單時,「數量」欄位應填載5,「單價」欄位應填載300,「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填載1,429(=1,50071),「營業稅額」欄位應填載71(=1,500÷1.05×0.05),最後再由該消費者於該退折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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