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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10:02:52| 人氣5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仲介買賣收取佣金,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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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擔任介紹人,替買賣雙方居間連繫,交易成立後,如有收取佣金或酬勞金,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如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通常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若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107年度而言,一般經紀人的費用率為20%,是佣金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應稅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陳君因舉家移民,急著出售其居住之房屋,王君獲悉後居間仲介陳君以2,500萬元出售該屋及協助相關簽約事宜,嗣後王君於107年收取房屋買賣價款3%之仲介佣金收入75萬元,王君因未保有相關成本費用資料,是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應申報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60萬元〔75萬元*(1-20%)〕。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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