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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買賣收取佣金,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擔任介紹人,替買賣雙方居間連繫,交易成立後,如有收取佣金或酬勞金,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如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通常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若未能提示相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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