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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17:25:25| 人氣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合夥人僅剩1人,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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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近日常有會計事務所來電詢問,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退夥時,是否要辦理決、清算申報呢?
該所說明,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意旨,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如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應另行申請設立登記。至於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合夥人數仍為2人以上者,因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形,可以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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