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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合夥人僅剩1人,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近日常有會計事務所來電詢問,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退夥時,是否要辦理決、清算申報呢? 該所說明,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意旨,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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