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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09:28:15| 人氣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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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民法第1144條有關各繼承人應繼分規定之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各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致部份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無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因此不會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而需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辭世,遺有土地1,500萬元、股票800萬元及銀行存款300萬元等財產,合計2,600萬元,繼承人則有配偶及3名子女,共計4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1/4,即每人650萬元。各繼承人經協議後,除配偶取得遺產現金200萬元留供生活費外,其餘由3名子女均分,各分得800萬元之遺產,配偶取得之遺產雖較其應繼分減少450萬元,因應繼分並非強制性規定,不算是配偶贈與子女財產,不課徵贈與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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