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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09:24:31| 人氣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納稅義務人本人在職進修之學雜費,不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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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季節又將來到,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他去(107)年就讀大學在職進修所支付的學雜費,可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因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適用,陳先生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其自己在職進修的學雜費是不可以列報扣除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教育學費若實際發生數不足25,000元者,應以實際發生數列報;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後的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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