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9-04-01 09:31:00| 人氣7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司資金無息貸與股東或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公司資金無息貸與股東或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接獲電話詢問,公司之資金無息貸與公司股東,稅務上是否須設算利息收入?
該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該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將資金105,000,000元,無息貸與公司股東,借款期間為10741日至107430日,此時A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計算利息收入228,900元(即105,000,000元1071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616%× )。惟若A公司資金來源屬借入款項,則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差額調減利息支出。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