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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09:11:34| 人氣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之日起5年內出售,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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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之日起5年內出售,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即承受人)於繼承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會函請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必須繳納原免課徵之遺產稅。
該局最近查獲1件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於10412月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的扣除額,並經核准免徵遺產稅,不過,繼承人於1073月便將該農地出售給他人,經該局依法通知繼承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逾期未依通知事項辦理,造成其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與免稅之要件不合,乃補徵原免課之遺產稅350萬餘元。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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