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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5 17:02:02| 人氣7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房屋増額貸款所增加之利息支出,非屬「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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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該增貸金額非屬原來購屋貸款,其因增額貸款所增加之利息支出部分,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如欲以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應以購買自用住宅的「購屋」為目的向金融機構貸款為限。因此,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為限。舉例來說: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金額500萬元,再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並增加貸款金額至700萬元,其中新增200萬元金額,即非屬用於最初「購屋」之貸款,故原500萬元貸款餘額額度內所生利息支出仍可申報列舉扣除額,另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利息支出則不得列報。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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