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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17:32:26| 人氣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保單變更要保人,小心涉有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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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變更要保人,小心涉有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因資金或其他個人因素變更要保人,且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時,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或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借款及指定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故變更要保人,是將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行為,若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0年購買保單,嗣於107年間將名下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兒子乙君,而截至保單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為500萬元,等同是甲君將繳付保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無償讓與子乙君,已符合贈與要件,應以該保單變更生效日的保單價值500萬元申報贈與稅,並繳納贈與稅額28萬元﹝(贈與總額5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10%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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