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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2 17:09:25| 人氣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事業繳納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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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說明,近日查核轄內以人力派遣為業之甲公司,105年度分別因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遭處罰鍰,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分別將該罰鍰列為其他費用扣除,經該分局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予以剔除補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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