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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2 17:08:18| 人氣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貨物稅廠商當期無應納稅額者,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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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貨物稅廠商未依規定期限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7條規定之書表申報貨物稅,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及第29條規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仍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因1072月當期未產製貨物稅產品出廠,致未依規定於107315日前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及相關書表,經國稅局通知後,甲公司表示因當月無應納稅額,誤以為無須辦理貨物稅申報。嗣雖補辦申報,因已逾規定申報期限,國稅局依規定加徵滯報金3,00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產製廠商當月份不論有無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相關書表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貨物稅,以免因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而遭加徵滯納金或怠報金。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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