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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5 16:18:55| 人氣9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出售房屋,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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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11日起出售房屋所得採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及新制房地合一稅並行,現正值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10751日至107531日),個人如於106年出售屬於10311日以前取得,或10312日至10412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之房屋者,係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該房屋座落之土地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稅),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私契)、價款收付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核對。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出售屬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則其房地交易所得按新制課徵所得稅,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另行申報,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國稅局以房屋、土地分別訂價,就屬房屋的交易所得舉例,甲君103310日以300萬元之價金買賣取得房屋,嗣於10675日以成交價額400萬元出售該房屋,並支付仲介費、代書費等屬房屋部分的費用10萬元,甲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財產交易所得90萬元(400萬-300萬-10=90)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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