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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3 15:46:58| 人氣6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四條修正後之扣繳率調高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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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四條條文修正後,自1071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由現行20%調高為21%,該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否則經國稅局查獲,除限期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外,還會處以罰鍰。

  該所另提醒,如有跨年度給付所得之扣繳率,應以現金收付時決定。例如:營利事業於10612月決議配發股利,惟於1071月以後始配發,應以實際配發時點為準,適用修法後之扣繳率21%扣繳。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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