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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17:30:35| 人氣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司虧損年度應先減除投資收益後,以其餘額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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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同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申報等條件者,可以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繳納所得稅,簡單來說,就是可以盈虧互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時,從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的虧損,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最近查核104年度委託會計師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些案件所申報之盈虧互抵餘額與該局核定數不符,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司未將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虧損。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經核定虧損為400萬元,其當年度有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00萬元,則甲公司104年度虧損得於以後年度適用盈虧互抵之金額應為30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而非400萬元。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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