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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4 15:26:36| 人氣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之支出,不可列報捐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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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民眾無償捐贈立案寺廟得列舉扣除,惟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祈求順遂福氣,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服務,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另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若受贈之機關團體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仍不得列報為捐贈列舉扣除額。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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