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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之支出,不可列報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民眾無償捐贈立案寺廟得列舉扣除,惟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祈求順遂福氣,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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