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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08:58:34| 人氣1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因政府徵收終止租約時佃農取得之補償費比照變動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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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南區林小姐來電詢問:因政府徵收終止租約時佃農取得之補償費200萬元是否要申報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佃農承租之土地,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給予佃農之補償費,應比照地主收回土地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變動所得之規定,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故林小姐所取得之補償費200萬元倘符合上述情形,應於次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申報為其他所得100萬元,其餘半數免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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