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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 09:52:26| 人氣5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仍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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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民眾,如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無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金額大小,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先生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中,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8萬元,差額2萬元即為該年度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可扣抵的上限。倘陳先生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額低於2萬元,則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額即可全數扣抵;但如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2萬元者,則在大陸地區所繳納之所得稅額僅能扣抵2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據以申報扣抵稅額;如有漏未申報者,可以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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