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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9 09:59:45| 人氣1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提前報廢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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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提前報廢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而毀滅或廢棄者,要特別注意報廢的規定,才能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核實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而須毀滅或廢棄,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等,核實列報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又所稱「特定事故」係包括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不得不汰舊換新等特殊事由,至「報廢」,應以不堪繼續使用為其認定標準。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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