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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3 17:54:52| 人氣19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並換購新車,減徵新車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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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使民眾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提升車輛整體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業經總統公布,自10518日生效,內容如下:
一、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二、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三、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上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適用上開二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本條文適用期間為5年,其起迄日計算係以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日為準。該局舉例說明,本條文於10518日生效,民眾原登記之舊車若於10518日報廢或出口,則應於10478日至10578日間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才能符合本條文規定,減徵新車貨物稅;又本條文生效屆滿日為11017日,原登記之舊車至遲應於11017日報廢或出口,且於10977日至11077日間購買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者,才能符合本條文規定,減徵新車貨物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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