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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9 11:02:07| 人氣1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變更要保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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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要保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即屬贈與行為,當年度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累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其罹患疾病住院期間,因自知時日不多,乃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其子女。惟查被繼承人未於保單變更時申報贈與稅,除補徵贈與稅外,因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行為,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且要保人所交付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是保單係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原屬自己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他人,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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