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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9 09:01:31| 人氣1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夫妻銷售婚前取得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房屋,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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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銷售婚前取得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房屋,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

臺南市吳小姐來電洽詢:如果銷售婚前取得持有期間未滿兩年之公寓,要不要繳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原夫妻婚前各自取得一戶房屋,形成結婚後共持有兩戶房屋。如果婚後欲銷售其中一戶時,因不符合旨揭規定,依法應繳納特銷稅的情況,財政部10425日發布解釋令重新規定後,只要所有權人婚前僅有該筆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有自住事實,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縱使銷售時持有期間未滿兩年,仍屬該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課特銷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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