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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6 13:45:23| 人氣1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司解散或被撤銷、廢止登記 應儘速選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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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期間,稅單應向清算人送達,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因此,公司解散或被撤銷、廢止登記時,應儘速選任清算人,否則,全體股東或全體董事將成為公司稅單送達對象,甚至是限制出境對象。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破產除外)或被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登記者,依規定必須辦理清算,在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因此,稅捐機關會對清算人送達稅單,另外,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也會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可由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決議來選任清算人,如公司章程未規定或未由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時,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係分別以全體股東及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
該局特別強調,公司解散或被撤銷、廢止登記者,如未自行推選清算人並向法院聲請就任者,公司的稅單或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稅捐機關將以法定清算人為稅單送達及限制出境對象。
國稅局呼籲,公司進入清算時,應盡速推選清算人後,向法院聲請就任,並依規定進行清算程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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