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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3 16:48:53| 人氣10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林小姐問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結束營業者,應如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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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自10411日起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同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以其全年度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決算或清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也就是營利事業階段須繳納營所稅應納稅額之半數,個人階段以應分配稅後盈餘併課綜所稅。
另外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仍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也就是營利事業階段免繳納營所稅,個人階段以應分配盈餘併課綜所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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