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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6 09:29:20| 人氣15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獨資合夥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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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小規模之營利事業,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商號104年度全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00萬元,利息收入扣繳稅額1萬元,甲商號於105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7.5萬元(課稅所得100萬元x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x1/2-扣繳稅額1萬元)。
該分局提醒,獨資合夥事業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新規定在104年度施行,於1055月申報時適用,但獨資合夥事業若於104年度中結束營業,仍應依新規定辦理決、清算之報繳。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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