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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7 17:30:05| 人氣1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甲公司電詢營利事業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應具備那些要件,另取得普通收據是否有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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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除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填記外,其為收據、證明或國外廠商發票者,應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交易雙方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其為經手人之證明者,亦須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如係取得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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