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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4 15:51:30| 人氣2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於當年度出售房屋或預售屋時,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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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當年度出售房屋或預售屋時,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個人當年度出售房屋或預售屋有獲利,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所指出,為維護租稅公平,預售屋及鉅額房地交易案件已列為財政部專案查核重點項目,除將透過建商、代銷商、房屋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建管課等管道蒐集資料外,尚會透過調查相關資金流程查核交易情形,以遏止刻意炒作賺取差價而漏未申報納稅之情事。
 
    
基於「愛心辦稅」理念,該所特別呼籲,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房屋時,應妥善保存讓渡書或買賣契約書及相關收支憑證,以利確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往年度若有該類所得而未具實申報者,可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以免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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