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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4 15:50:24| 人氣1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出售房屋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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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如該房屋屬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若民眾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買賣交易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則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按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在102年度有出售房屋,應於今年五月綜合所得稅結算.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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