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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0 09:36:50| 人氣10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營區沈先生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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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地價稅與房屋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可扣除之金額,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1日至1231日,房屋稅則為每年71日至次年之630日)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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