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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3 08:58:05| 人氣2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因疏忽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自行發現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否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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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該分局指出,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因故發生上述情事,倘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考量對於稽徵機關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影響尚屬輕微,財政部業於101920日增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就前揭情形免予處罰。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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