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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疏忽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自行發現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否免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該分局指出,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因故發生上述情事,倘於未經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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