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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年度中變更為合夥,所得人應按不同組織型態申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營之獨資商號若於年度中變更為合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以合夥事實發生日為基準,分別計算獨資及合夥期間應歸屬之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原獨資經營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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