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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方式有改變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為衡平獨資及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之租稅負擔,財政部於103年修正所得稅法第14、71及75條規定,將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辦理104年度結(決)算及清算申報時起,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全年應納稅額(未滿1年按實際營業期間換算)之半數,並計算結算自繳稅款(如有尚未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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