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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已出售之不動產經法院調解成立回復所有權,再行出售時「持有期間」自原取得日期起算

臺南市歸仁區張小姐問:本人於103年5月24日出售79年8月1日取得之土地及房屋,後來經法院調解成立回復所有權,於103年11月23日再行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依財政部101年1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000436220號函釋,不動產經所有權人出售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如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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