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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29 22:58:30| 人氣39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男女之間】愛情暴力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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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那年,和某校的男生出去郊遊。那時平溪的鐵道上開滿了白色的野薑花,黃昏的時候,微風吹著滾著金光的花朵,空氣中翻揚的香氣,讓人好舒服。我忍不住了讚了一句:「好香的野薑花。」三分鐘後,一個男孩子捧著一大束野薑花,興奮地站在我的面前。我真是震驚!

憑藉著一束花的諂媚,回程的車廂裡,他就可以名正言順地站著我的面前,而我還必須抱著那束根本就不該屬於我的野薑花。

一路上,我一句話都說不出來,我猜想他以為我害羞。

這是一個愛情暴力犯,花是他的兇器,逼著我在大庭廣眾下,接受他的愛情獻禮。因為怕他難堪,而且花朵已經倒下,我不能告訴他,我不要這束花。而一時間,我臉上的忽明忽暗,我想他也沒有發現。

我強忍著憤怒,因為他是無知的初犯,所以必須原諒。

有時候,「歹徒」會直接侵入民宅或辦公室。某次和一位初次約會的男子共進晚餐,餐畢覺得一切可以劃下句點。於是自以為明朗地做出一段婉轉的結論:「很高興認識你,可惜我平時很忙,所以有空再聯絡,沒空就不必勉強。」

但是恐怖的事還是發生了。就在隔天我佯裝生病,偷懶在家睡覺時,門口的電鈴突然響起,偷襲我辦公室不成的「歹徒」,居然又是抱著一束鮮花,還要我媽開門歡迎(花呀,妳是何其無辜)。氣得吐血的我,只好起身說聲:「謝謝!」然後才鐵青著臉說:「生病的人需要的是休息,不是鮮花,請你不要再來我家。」向侵犯他人隱私、妨礙他人行為自由的人說謝謝,唉,天知道我是多麼仁慈。

然而還有些人是蓄意的累犯,不管你軟硬兼施,他還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步步進逼,而且身邊的人都成了共犯,交相指責拒絕者的薄情寡義。

以愛情之名,所有的「暴行」都合法化了──拒絕愛情的一定比付出愛情的殘忍;忠貞的一定比變心的更值得同情。


附註:原貼於2002年11~12月間,不久前重讀,甚不滿意。因扔了可惜,小修之後投稿,編輯不棄,予以採用,故復貼於此。

後刊於《自由時報》花編副刊92/05/15

台長: 寶兒(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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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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