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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4 09:03:58| 人氣201| 回應4 | 上一篇 | 下一篇

拋媚眼 也算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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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4/today-so16.htm
拋媚眼 也算性騷擾

〔記者邱紹雯/台北報導〕性騷擾防治法上路3年,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統計,因證據不足未成案比例高達56%,且最常發生性騷擾的地點為公共場所與大眾交通工具。社會局提醒,遇上性騷擾時,第一時間最好立刻反應,保留證據,才能有效懲治騷擾者,市府性騷擾申訴專線:1999轉4553、3365。

性騷擾的樣態多元,不限開黃腔或肢體觸碰,只要足以讓人感受不舒服、甚至影響生活,皆足以構成性騷擾行為。

隔壁老闆示愛 員工噁心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廖蕙芳律師說,當事人若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或搭配動作,當然涉及性騷擾。不僅如此,色眼瞇瞇、眉目傳情讓人感受不舒服,皆可能構成性騷擾行為。

廖蕙芳舉例,曾經有一名上班女子遭同層樓的隔壁公司老闆連番跟蹤,無論她到茶水間、送公文還是上廁所,對方都跟在身後,以眼神示愛,讓她極為受辱,甚至心生恐懼,案件最後申訴至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因事證明確,因而成案。
 

台長: 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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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寧兒
這其實也很討厭
不過看來很難舉證
難不成得隨時準備手機或錄影機
要不
如何讓法官知道
對方色瞇瞇的眼神
讓人很不舒服
2009-11-04 16:14:59
版主回應
法官有判一個色眼有罪。
2009-11-04 19:53:28
文紋蚊2
拋媚眼..算性騷擾
那我用眼神神殺人...算什麼???
(ˇ︿ˇ)
2009-11-04 17:32:32
版主回應
誰相信妳的眼神能殺人?哈哈哈!
2009-11-04 19:55:51
李寧兒
看來今後只要戴上墨鏡
就算拋媚眼拋到變成鬥雞眼
也不會有人發現
事實上
光用拋媚眼這三個字
來界定性騷擾很模糊
應該說像新聞中所提到的
一直盯著對方看
甚至跟蹤到讓人不舒服
這讓我想到影迷死盯著喜歡的偶像
甚至跟蹤到住的地方堵人
或者有病人暗戀醫師
一天到晚裝病掛號

呵呵
不過若真的到了這地步
感覺是應該看醫師
只是或許看錯科罷了
2009-11-04 18:58:38
版主回應
對啦,戴上墨鏡就沒事了,皆大歡喜。
一方面不覺得被騷擾了,快樂自在。
另一方面可以偷偷騷擾,又不必被罰,爽得很。
2009-11-05 02:13:33
Justy
@@
真難界定呢
2009-11-05 02: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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