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有談到河流工法的問題,為免有失偏頗,特錄如下後續,有興趣的可前往一窺全貌啦~
自然生態工法之定義與沿革
有關自然生態工法或本計畫所列自然生態工法之解釋及內涵,因各相關研究專長領域不同,對該等名詞之理論架構、實務工作內涵及研究範疇之認知亦差異甚大。目前社會環保意識提高,與「自然生態工法」有關的理念提出不少,尤其常有將景觀設計、自然工程、親水設施與生態工程等混淆不清的情勢,並常未能因應台灣山坡地野溪之特殊性,直接引用國外河溪下游整治之設計實例,因而失敗的案例比比皆是,長久下來使得工程師們裹足不前。故希望能將諸多討論的理念加以整理,藉由調查、彙整與探討,冀能分析歸納出適合台灣山坡地環境條件的自然工法設計準則,供爾後相關單位應用時參考。
自然生態工法之引進發展歷史
自然工法乃源自於歐洲德國及瑞士,近年來正逐步推展至世界各國。台灣早期為了山坡地的利用與搶災而不得不實施水土保持,所偏重多為設計安全、材料(質)堅固、經濟實惠、施工管理便利的工程設施,缺少配合環境調和必要所考量的造型設計、自然材料的選擇、綠美化的運用,雖然保護的目的達到了,但對環境、生態卻也造成傷害而不自知。
1938年Seifer首先提出「近自然河溪整治」的概念,特別指出能夠在完成傳統河流治理任務的基礎上,可以達到接近自然、廉價並保持景觀美的一種治理方法,使人類從物質文明到文化文明、從工程技術到工程藝術、從實用價值到美學價值,同時特別強調河溪治理工程中美學的成分。至50年代德國正式創立了「近自然河道治理工程」,提出河道的整治要符合植物化和生命化。1962年H.T.Odum首次提出「ecological engineering」,將生態學概念運用於工程中。隨著生態學理論的發展,人們對溪流治理有了新的認識,對於生態治理的目標,除了要滿足人類對河溪利用的要求,同時要維護或創造河溪的生態多樣性。治理時考慮溪流的水理特性和地形特點,將溪流的自然狀況或原始狀態,作為衡量溪流整治與人為活動干預程度的標準。
1971年Schlueter認為近自然治理(near nature control)的目標,首先要滿足人類對河溪利用的要求,同時要維護或創造河溪的生態多樣性。1983年Bidner提出河道整治首要考慮河道的水利學特性、地貌學特點與河溪的自然狀況,作為衡量河道整治與人為活動干預程度的標準。1985年Holzmann認為生態治理是通過生態治理創造出一個具有各式各樣水流斷面、不同水深及不同流路的溪流,把河岸植被看待為具有多種小生態環境的多層結構,強調生態多樣性在生態治理的重要性,注重工程治理與自然景觀的和諧性。到了1989年Pabst則把生態治理看為一種工程治理方式,溪畔僅用帶石塊的原有土壤或純石塊覆蓋,河岸植被則應該是由自然下種形成的,其他一切刻意促進植被恢復和改良土壤的措施如撒種、栽植、灑水、施肥等均應禁止,溪流的自然特性依靠自然力去恢復。1992年Hohmann從維護河溪生態系平衡的觀點出發,認為近自然河溪治理是減輕人為活動對河溪的壓力,維持河溪環境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及其河溪生態系統平衡,並逐漸恢復自然狀況的可行性工程措施。近自然治理的實質就是景觀生態學與野溪治理學的完美結合,亦就是既有防護作用又能維護野溪自然景觀的管理工程。到了1993年5月由美國(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所主辦的生態工法研討會中定義:「The design of sustainable ecosystems that integrate human society with its natural environment for the benefit of both」(Mitsch,1996)。
因此生態治理之精神可歸納如下:
(一)尊重自然環境原有之多樣性。
(二)依照現存之自然條件,建設一個良好水循環及安全的溪流環境。
(三)不只消極的保護,更應積極的使自然環境再生創造出水與綠之生態網。
(資料來源:生態工法技術參考手冊)
相關資訊敬請自行上網站參閱
http://www.green.org.tw/ecology/ecology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