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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在那裡?雲林縣社會局處理吉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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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Content/0,4518,9701050121+97010511+0+094833+0,00.html

2008.01.05
照顧6年 孤女強送育幼院 保母心痛
周麗蘭/雲林報導

  六歲孤女「吉妮」,媽媽被遣返大陸不知去向,父親消失無蹤,出生一個半月就在保母家中長大,至今未報戶口,幸好保母當成孫女疼愛。去年底,社會局獲報強制安置於育幼院,兩人別離淚漣漣,迄今兩個多月,小女孩消瘦,保母一到晚上就抱著棉被哭。
  五十二歲的林姓保母,擔任保母十六年,自己有三個外孫女。她表示,六年前,名叫「張利民」來台非法打工的大陸女子生下吉妮,一個半月大就託給她帶,繳過一次保母費後,就遭查緝遣返海南島。

  保母說,張女拜託她繼續照顧吉妮,聲稱將會回台和孩子的爸爸結婚,回到大陸還曾打電話給她;不久,吉妮的爸爸「阿呆」曾探望過孩子一次,後來也就消失無蹤。

  吉妮的父母不知去向,保母當她是孫女疼愛,每天晚上睡在一起。

  去年十一月,眼看吉妮要上幼稚園,卻還沒有戶口,保母前往派出所求助。員警得知是幽靈人口,立即通報社會局,社工員前往林家帶走吉妮安置於育幼院,大人小孩哭成一團。

  上個月,社會局讓保母與吉妮會面,兩人都哭紅了眼。保母說,社會局說要安置到寄養家庭,沒想到卻送進孤兒院,才一個月吉妮就瘦好多,不僅沒穿內衣,連襪子都破破爛爛。為什麼社會局不把孩子還給她,她一毛錢都不要。

  吉妮的「曾祖母」昨天擦著淚,哽咽說「他們真狠心,囡仔在這裡住得那麼習慣了,為什麼不能繼續住?看到她穿的襪子那麼……唉,我們家最爛的,都比她穿的那雙好!」

  保母表示,當初留下吉妮實在是可憐她,吉妮也很懂事,從來沒問過爸媽的事。如果社會局安排好的寄養家庭,她也很樂意吉妮有更好的生活,得到更好的照顧,問題是吉妮住在育幼院過得並不好。

  保母說,兩度會面吉妮,離開時像生離死別一般痛苦,她年邁的父母也因掛念吉妮,食不知味、夜不安眠,她願意配合政府認養制度提出申請,成為吉妮合法的認養人,最終「一家」團圓。


社會局稱依法 保母下跪「營救」

  幽靈人口「吉妮」,被社會局強制安置後,林姓保母曾三度陳情雲林縣政府希望合法認養,但社會局強調,此案完全依照「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處理,即使林婦想要收養,也必須按照正常程序,留養人或拾獲人沒有優先收養權。

  吉妮去年十一月五日被強制安置後,林姓保母積極奔走「營救」,數度向雲林縣長蘇治芬、雲林縣聯合服務中心陳情,還曾向社會局副局長許木山下跪。

  社會局表示,吉妮的出處不明,警方必須調查,按兒少法、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對吉妮進行強制安置。當初安置時,看得出來吉妮不想離開,才會准予非親非故的林姓保母申請會面。

  社會局說,保母指吉妮的襪子「又黑又髒」實在形容過當,不過,以後會提醒安置機構注意生活細節,保母和吉妮第一次會面時,的確哭得傷心,但第二次吉妮已經好些。

  社會局強調,林姓保母並非合格寄養家庭,該局無權私相授受;至於收養一事,保母也必須依法申請,留養人或拾獲人都沒有優先收養權。

  社會局認為,吉妮的出處交代不清,現在失蹤兒童又那麼多,有必要釐清,該局不做任何揣測。

  雲林警方表示,林姓保母報案時曾提供吉妮父親「阿呆」的手機電話,經查證持有者並非吉妮的爸爸,也聲稱不認識阿呆,推測是借來的電話。

  至於保母指吉妮是大陸女子在三重惠心診所所生,警方查證病例發現,當事人並非生母,病歷主人聲稱是被冒用,她根本沒生小孩。

  保母提供的最後一條線索但未查證是,台北市刑大九十三年二月曾逮捕「張利民」(吉妮的生母),張利民因非法打工(從事特種營業)被查獲,先在市刑大關了半個月,後來送到新竹靖廬,九十三年十二月遣返海南島。


台長: 阿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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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婆
像這種新聞,這種法規,看了讓人生氣!生氣!
 
社工人員是服務法令的?還是服務弱勢孩童的?

 
2008-01-05 12:20:38
阿婆
呼籲社會局:

在沒有找到更好的安置人家之前,委請林家為〔寄養家庭〕!!!
2008-01-05 12:29:51
菲菲
曾經看過類似電影劇情,美國福利人權保障協會,矯枉過正諸如此類事件發生,沒想到竟然也在社會福利力量薄弱的台灣社會中真實發生。
援救這小女孩?法律知識和握權立場、談判、法規依據、據理力爭的理由條件等等欠缺的情況下,我們能盡些什麼力量在這件事件上?
2008-01-06 06:13:54
版主回應
謝謝菲菲的回應。
我在想,如果育幼院本來就是要把沒父沒母的孩子送到寄養人家代為照顧,又有什麼理由,林家不可以為寄養人家呢?唉!不明白不明白!本來社福団體是照顧沒有正常家庭的孩子,帶走孩子是為了給孩子一個更好的生活環境,如今怎麼把一個被疼愛的孩子(保母都跪求救救孩子),從愛她的家庭拉走呢?

我想我們都做不了什麼!能多些人看到這則新聞,多些人想想這件事情,也許可以促使執事者做較合情合理的安排!想也就是我們所能做的了。


唉!想來阿婆真是洞頂山人,對現實世界太陌生了。

真是很捨不得小吉妮!

前些日子去看我家小孫子,他開始認生了,見到生人就會紅眼睛,所以我第一次陪他們去托兒所時,一想到要把他交給陌生人,我就止不住的哭了起來,因此也很體會,保母會為孩子留在育幼院的那份不捨的心情!但人世間就是這麼冷酷吧!希望小吉妮,在艱難的人生路上,展現堅強的一面。

謝謝菲菲。
2008-01-06 09:37:38
阿婆
上網查了社工人員所依持的法條:〔無依兒童及少年的放置處理法〕,讀了之後更覺得是:

1.社工人員亂用不適合的法條!
2.社工人員根本是拿〔法條〕這個硬棍子〔唬〕小老百姓的。

=====================




名  稱: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
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得以前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
何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應立即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
行訪視、調查;並依實際需要,分別為下列處置:
一、無依兒童及少年係被遺棄或走失者,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其
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得發布新聞協尋。
二、將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
機構。
三、將無依兒童及少年送醫療院所診察;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四、其他必要協助。

第 4 條
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除通報當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安置外,並應協尋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
監護人;必要時,並得拍照存證、捺印手腳印紋、製作調查筆錄及調閱相
關影像資料。
警察機關尋獲被遺棄或走失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戶籍資料時
,應以書面通知兒童及少年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置。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二項警察機關之通知後,應請兒童
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居住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訪視,並填具評
估表,評估其家庭適任程度。
前項評估應於二星期內完成,並以書面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調查及評估結果,認定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有照顧能力者,應通知其領回兒童及少年。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經評估不適任或經通知仍不領回該兒童及少年
者,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兒童及少年交由戶籍地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續予安置,並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
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其涉有遺棄罪或其他犯罪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偵
辦。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無依兒童及少年通報日起滿六個月後,仍
未尋獲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時,應向警察機關確認協尋結果,並
取得書面證明文件後,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但完全無法知悉父母、監護人
身分者,得縮短為四個月。

第 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兒童及少年,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
,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自行或委託經許可辦理收出養服務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理出養。
二、為無法出養之兒童及少年,擇定適當之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置,並定期追蹤評估及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第 8 條
依本辦法出養或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於出養或結束安置後,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應續予追蹤、輔導及協助,期間為一年。

第 9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08-01-07 00:20:34
阿婆
不是很想就〔法〕硬性的把孩子弄來弄去。

只想就情理面,喚起社會局的注意,能有個比較妥善的安排。
2008-01-07 00:26:13
阿婆
讀者回應裡,似乎有很多人認為是保母想〔佔有吉妮〕。我的看法是略有不同。見死不救或佔為己有是不相同的。林婦起初只因為父母沒再出現,也只能暫時留在身邊,等父母的再現。如今則〔好像是〕不認養,孩子就得留在孤兒院。

我這裡用〔好像是〕,原因是:林保母必然認為法律當前,以為只有這樣,才能把救子從孤兒院救出來。孰不知,根本就是半吊子社工人員亂耍官撩!

希望這種種沒有澆熄林婦對小吉妮的庝惜。
2008-01-07 00:49:56
什麼都沒有
我是從另一個角度看,保母根本就沒有孩子的監護權,根本就沒有權力留下孩子,當初就該把孩子送到社會局,那麼孩子在還是嬰兒的時候,就能讓人領養,而社會局可以定期追蹤,才是對孩子最好的楚置,那麼她現在可能就是快樂的小公主,而不會是可憐兮兮的孤兒
這般讓孩子不明不白的長到6歲,沒身份,沒父母,對孩子真的好嗎?在我看保母是好心做壞事,而且領養人是要通過很嚴格的規定的,褓母會比其他人好嗎?52歲對6歲,算是隔代教養,我就認為不合適
法律本就有其制定之道,如果社會每個人都用情來判斷事情的是非,那麼台灣將沒有秩序可言,這件事情很明顯的,所有的法都不站在褓母這邊,是非是很明確的,媒體灑狗血式的報導,看來是很聳動,褓母雖是好心,但是也一手斷送了吉尼擁有正常家庭的權力,希望大家多替社會局加點油,社會局人員考量事情的時候,是不能只顧社會觀感,
吉尼太大了,要再融入和接受一個新家庭是有一定的困難,但是不能就這麼和稀泥算了,總會有能努力接納她的好人家,能好好疼愛她的
2008-01-07 02:23:40
版主回應
你的觀點都是很正確的!

也許,保母在孩子的母親第一次沒有付該忖的薪水時,就該去報警或是找社會局,然後把孩子交給警局或是社會局,讓警局找到對孩子有養育義務的人,或是社會局確定她沒有任何有養育義務的人,因此確定是孤兒,就可以按照孤兒的放式安置孩子。

但是也有可能(只是猜測)保母還在等待著生父母前來帶走孩子的。因為林姓保母很清楚孩子的母親是誰,父親阿呆也有打過電話。

但是保母在沒有薪水的情形下,代為生父母照顧孩子的心意和作為,個人是認為這比因為母親一時不見了(不是死了),就把孩子當孤兒送給社會局,要合乎人情,合乎倫理,在當時的情形下也是合法的。

很高興你從這種出於’實際更好的處理方法’來看此事。也歡迎你繼續關注和討論此事。
2008-01-07 04:30:43
小颱風
阿婆
我在我的台挺妳,只是不知作用有多大!
還請移駕建議~^_^
2008-01-08 17:34:28
阿婆
小颱風速聞台台長:

多麼高興看到你挺身而出!!!!



希望來這裡的朋友大家,如果認同我們的觀點,都去那裡給予支持和鼓勵!!!

謝謝~ 



阿婆要遠行了,要一段時間才會再上網。

感恩~
平安喜樂~
2008-01-08 19:17:23
小颱風
事件:
六歲孤女「吉妮」,媽媽被遣返大陸不知去向,父親消失無蹤,出生一個半月就在保母家中長大,至今未報戶口,幸好保母當成孫女疼愛。去年底,社會局獲報強制安置於育幼院,兩人別離淚漣漣,迄今兩個多月,小女孩消瘦,保母一到晚上就抱著棉被哭。(中國時報 2008.01.05/周麗蘭/雲林報導)

原文連結: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8010500096,00.html


由「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分析吉妮事件

名  稱: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應立即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
行訪視、調查;並依實際需要,分別為下列處置:
一、無依兒童及少年係被遺棄或走失者,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其
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得發布新聞協尋。

小颱風依第 3 條第一款來看吉妮事件:

  因為吉妮的褓母陷入就學困境請教於警局,警察「才」發覺吉妮是幽靈人口。
褓姆此行為,「並非報案」。
  但警局以報案處理,以致合法。此與事實面及保母實際動機不合。故以此法帶走孩子,似有欠佳。
因:
  褓母的動機不是要「主動中終止與其父阿呆的委託保育契約」的報案,保母只是想要解決就學問題的求助。
  有人規定保母的褓母費一定要付多少嗎?人家要免費當保母,哪裡犯法?

二、將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
機構。

小颱風依第 3 條第二款來看吉妮事件:

  在此一條文中「或其他安置機構」政府應該感謝保母一直相信著阿呆會回來,將吉妮「主動安置」在她家這個「其他安置機構」,還免費提供了六年。(她損失的是保母費,還要負擔吉妮的生活費。真不知該找誰要?)
  法律是幫懂法律的人,苛責保母為何不在第一時間報案,是踐踏了保母的愛與對人的信任。
  吉妮在到孤兒院前「安置」的好好的,雖無依,但有家庭溫暖,寄養家庭的功能不是如此而已嗎?他們都養了六年了,真的還需要審核嗎?人民願意幫國家照顧小孩,讓孩子在家庭溫情中成長,減少社會問題,是好現象啊!應與表揚才是,怎能如此殘忍對待?
  難道不能讓吉妮繼續無依卻有家庭溫情的安慰嗎?其實,到孤兒院才是吉妮真正無依,感受到深深的被遺棄的開始。這是對孩子的「安」置嗎?請三思!

三、將無依兒童及少年送醫療院所診察;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小颱風依第 3 條第三款來看吉妮事件:

  如果吉妮真的被迫以育幼院為家,我看這一條本來用不到的條款,可能將來會用到。

四、其他必要協助。
第 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兒童及少年,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
,依下列方式處置:

小颱風依第 7 條來看吉妮事件:

  目前最佳利益應是「繼續安置在保母家」,和「找出她那位失蹤的爸爸」。


二、為無法出養之兒童及少年,擇定適當之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置,並定期追蹤評估及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小颱風依第 7 條第二款來看吉妮事件:

  吉妮自幼在保母家長大,除非親生父母,還有比能提供吉妮家庭溫暖更好的地方嗎?

第 8 條
依本辦法出養或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於出養或結束安置後,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續予追蹤、輔導及協助,期間為一年。

小颱風依第 8 條來看吉妮事件:

  很簡單,趕快把吉妮送回保母家再安置一年。
  警方用這一年把那位阿呆父親找出來處理事情。
  這是目前分分析後最合法、合理、合情的方案。

  如果認同~請到小颱風網站留言支持或建議。
2008-01-08 23:11:02
阿婆
親愛的小颱風:

從你那裡回來!!

看你一條一條的討論,唉~那些認為守法,或是以守法為名而讉責我們的人,他們跟本不會去看法條的!!!他們佄以〔依法行事〕為藉口而己!

當初我也以為社會局或是警是〔依法行事〕,心裡想著到底是什麼法這般無情?這才想到上網查一下,讀過之後,清楚明白,所謂的〔依法行事〕只是藉口,或是根本亂用法條!!!

社會有善惡黑白!雙方真的要恆久作拉扯!
2008-01-11 07:05:16
阿婆
一直都很想知道,對於我們所希望的:〔〔在沒有更好的安置之前〕〕,將小吉妮〔就算暫時也是很好〕戲送回保母家裡!!!雲林社會局,到底有沒有什麼回應?

以下是一月七日雲林社會局的新聞,看來至少有所回應,只是太像官樣文化,叫人有點不放心,不知道除了給了比較〔合情理了一點〕的說明之外,是不是在實際上真的有所作為?

選舉過去了,真是個提醒他們的好時機,但上了雲林縣政府和社會局的官方網站,似乎都沒有可以直接表達我們看法的管道,所以也就只能繼續在門外發聲:

==============================

在沒有更好的安置之前,請儘快,把孩子送回到保母家裡!!!

並請同時輔導保母家庭,配合社會局,給小吉妮做最好的人生安排!!!

讓 溫 情 滿 人 間!!!

==============================

雲林縣政府新聞稿 97.1.7
有關報載保母照顧「孤女」6年,因為沒有戶口,前往派出所求助,主管機關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安置孩子,致保母不滿,四處陳情。
保母與孩子一起生活多年,日久生情驟然分離,不捨乃人之常情,然兒童人權,誰來照顧?「吉妮」因為沒有戶籍,也沒有健保,連預防注射都沒施打,就學更成問題。
主管機關依法安置孩子,為孩子立姓命名,讓他有個身份,也讓她擁有就醫、就學權,至此孩子基本權益方才獲得保障;基於孩子與保母情感依附,及處理分離情緒,亦安排保母與該童會面。
家庭應該是孩子生活成長的最佳環境;社會局呼籲孩子 的父母緊速出面,讓孩子可以儘早認祖歸宗;如果扶養有困難,政府也有扶助措施;如果孩子必須出養,社會局也可以提供協助,保母的收養計畫更可以早日實現!
2008-01-15 07:54:05
小小社工員
很巧的在搜尋一些文章時發現貴站和塵封往事的部落格,意外的發現這篇文章在此熱烈討論,當然這篇文章已過了許久,希望回應不算太晚,且希望為社工員.社會局發發聲~~~
本身擔任社工員,也處理過許多類似案件,
社會局或各福利單位社工員一定是必須依法辦理,依照兒童少年福利法,民法,戶政法,等等相關法令,當然法理情一定需要權衡,社工員不是法官,而專業的社工員也都受過相關訓練,因此絕大多數專業的社工是具備相當同理心的,也一定會考量到保母照顧吉妮,付出六年的心血和愛,比起吉妮的原生父母自私/不得已的將吉妮拋下,我們都能理解保母對吉妮一定是充滿了滿滿的愛!
但保母把吉妮私自留養了六年,到底吉妮的最佳利益在哪?這中間又危害了吉妮多少?似乎很難評估?!但也似乎有些蛛絲馬跡..吉妮連&quot最基本&quot的預防注射都未施打,難道保母不曉得吉妮要打預防針嗎? 報導裡也看不出來到底吉妮有沒有唸幼稚園,還有吉妮沒有身份,更別說一定沒有健保,吉妮就醫的權利呢?!如果保母知道讓吉妮用自費的方式就診,那就要說保母很有心,但...有愛心就能當保母,當寄養家庭?(只有愛心也不一定能當社工,社工也不一定都有滿滿的愛心)
愛應該是要有限度的,否則就是危險的愛~
六年了,保母和保母身邊的家人為什麼沒有意識到要報警處理?愛心滿溢?還是不懂法律?不懂法律為什麼沒有請教別人?恣意的讓吉妮的權益流失?
如果保母在當時就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就能馬上啟動協尋生父母的機制,拖了六年,人海茫茫,更是難以找到吉妮的生父母阿!!!!!
社會局一定要評估保母的各方條件,親職照顧能力,家人社會支持系統,經濟能力等等,為孩子爭取最大的利益.
當然各縣市社會局的做法會因為各地的專業能力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我認同在沒有更好的安置地之前,社會局是可以評估考慮讓吉妮在原來保母家暫住一段時間,也許兩至三個月,當然這中間一定會有兒童保護社工員定期到保母家家訪,同時處理吉妮的戶籍和健保問題,但是若當下評估保母的親職能力不適合再照顧吉妮,可以以漸進式分離的方式讓吉妮適應新的環境(育幼院或寄養家庭)-例如讓保母帶著吉妮熟悉新的環境和照顧者,為期幾次,看吉妮的反應和適應狀況,這對吉妮和保母都是一個折衷和緩衝適應的方法.
一旦社工員發現有失依兒童會作的事情就是立即請警政協尋生父母,四至六個月後協尋未果,就會到法院去聲請改由縣長或局長監護,這就由法官判決,社工員在這段期間要為孩子做的事情很多,我們和在這邊留言的你們一樣,都希望給這些孩子無限的幸福~
2008-04-10 00:19:22
阿婆回小小社工員
謝謝您的熱情留言。
從留言中得知社工人員和社會局都是在愛心之外,更有清楚的法治理念!可喜可賀!台灣是法治社會,台灣的人民是有福氣的。小吉妮既然有社會局和各方社工人員的照料,想是已然有了最好的合法合理的安排。

阿婆一來,可能是過於重情。二來,對孤兒院的成見,偏頗的認為:孤兒院是一個讓人感到哀傷和無奈的地方。因此見到把孩子從一個愛她的家庭帶走,放進孤兒院裡,很無知的對孩子以及保母,感到心痛不捨!!!

既然一切都是為了小吉妮好,台灣又是法治國家,保母為吉妮的傷痛,就像阿婆的呼籲一樣,都是欠考慮,不妥當!如今,知了,知了,在改過之餘,也同時給社工人員和社會局,献上我的敬懼之意!請笑納。
2008-04-10 09:19:54
珠珠
不只是兒童,縣政府根本說一套做一套,社會救助也是一樣,低收入戶只要透過關係就可以,審查時說什麼都不算,只要高官說可以,照樣可以。
2010-04-08 13:39:5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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