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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22 06:49:55| 人氣1,45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籍法--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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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朋友說,台灣近年改了國籍法,以前若因取得外國籍而喪失台灣籍,只要回台灣重新申請,就可以在短時間內重新取得。但是現在必須要在台灣居住,有固定工作,並依法繳稅一段時間之後,才能重新取得台灣籍。也就是說,以後我要是取得法國籍,而有一天我想回台灣定居,我就變成外國人?

去查了國籍法的相關網站,但是法律用語看是看了,卻不能確定裡面的意思。譬如在答客問http://www.nanhwa.gov.tw/new_page_75.htm裡,有這樣的問答:

你好,我想請問,我將隨我未婚夫(新加坡籍)定居新加坡,我該做那些申請,需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還是申請僑居國外國民身分?如果我想回國定居是否還擁有國籍呢?謝謝你的回應--2002.8.4

本國人與外國人結婚並未規定一定喪失國籍,除非自已提出申請,至於是否取得該國國籍或申請僑居,則視您的需要而作選擇,有些國家只承認單一國籍﹝據瞭解新加坡也是﹞,要申請取得該國國籍必須放棄原屬國國籍,如果不想取得新加坡國籍,而又要在該國定居,應該要辦理僑居比較有利,如果要回國定居,當然以具有我國國籍最有利,此處您可能要做抉擇;請參閱國籍法。

***

什麼叫「辦理僑居」?是指申請入該國國籍?還是僅指居留?答覆中說不一定喪失台灣籍,最後又說要做出抉擇,言下之意似乎是說擁有外國籍,則自動喪失台灣籍,看得我一頭霧水。

有一點可以確定,那就是如果我沒有台灣籍,那鍋貼也就不能隨同申請台灣籍。

但是,根據另一位朋友的說法,我是可以幫鍋貼申請台灣護照的。所以有護照不一定有國籍?…….?

不知道其他有類似情形的姊妹,了解國籍法的規定嗎?我實在,不很了。。。。。。

拙琴,21/02/04

台長: 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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