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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3 00:36:31| 人氣2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讀者投書】張 權:德國同志的婚姻平權現狀。(201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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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flickr@chtfj21,CC BY-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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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先是一水之隔的鄰國盧森堡,即將接任歐盟主席的首相沙勿略貝特爾(Xavier Bettel)閣下與同志伴侶完婚;接著,海洋彼岸的愛爾蘭經公投表決通過了婚姻平權。整個西歐包含南面伊比利與北面斯堪地,至此全部成為婚姻平權國家,德國同志這廂可再也按捺不住,紛紛敲碗!事實上,德國早在2001年通過「生活伴侶法」(Lebenspartnerschaftsgesetz),法律承認同志的伴侶關係,立法進程之前衛,高居歐洲前五名,但何以拖拖拉拉至今幾乎成了婚姻平權的吊車尾國家?

有人認為可能是德國基本法(也就是事實上的憲法)在作怪。其中第六條提到:「婚姻與家庭獲有國家法秩序之特別保障」,而德國政府對德文「Ehe」(婚姻)這個字的文義似乎採了最狹義的解釋:僅指「一男一女」。在德國,「婚姻」可以上教堂請神父或牧師證婚,然而「生活伴侶」只能在市政廳由市長公證。這個差異從東方文化的角度觀看並無緊要之處,但這其實點出了歐洲基督教觀念中,「神聖」與「世俗」的二分區別。「婚姻」是神聖的、上帝所承認的制度,「生活伴侶」只是世俗的、人間的權宜之計。如果「地上的」立法者斗膽將民法條文中的「婚姻」一詞賦予同性聯姻的意義,那就如同冒犯了上帝在「天上的」權威(或其實只是挑戰了教會的勢力?),因此德國長期利用生活伴侶制度的特別法,避開此項爭議,又照顧了同志的權益,看起來兩全其美。

這裡有一個重要的背景知識,就是德國的「生活伴侶法」第一條第一句就寫明,本法適用對象是「同性」(gleichen Geschlechts)。因此,Ehe(婚姻)和 Lebenspartnerschaft(生活伴侶)這兩個德文詞,幾乎可以採其脈絡意義直譯為「異性婚姻」與「同性聯姻」。亦即,在德國,異性戀只能選擇「婚姻」,同性戀只能選擇「生活伴侶」,打從一開始就採取這種井水不犯河水的立法策略。這點和法國、荷蘭或紐西蘭無論同性或異性皆可利用 civil partnership(民事伴侶)的制度迥然不同。

德國遲遲無法達成婚姻平權,說來說去其實都是因為「宗教義理」的問題擺不平。相關報導也指出,德國「生活伴侶法」只是德國民法親屬編的抄襲,把法條中寓有神聖意涵的Ehe(婚姻)字改成世俗的 Lebenspartnerschaft(生活伴侶)而已,除了不能領養子女這項重大差異,其他權利義務與異性婚姻基本上沒有什麼差別,因此「生活伴侶法」走到今天15個年頭,已越來越擋不住「區隔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抨擊,德國立法者總有一天要面對來自社會「婚姻平權」的挑戰。

有報導稱,無論是聯邦最高司法機關的判決、聯邦參眾兩院的意見,或各邦反歧視的組織動員,各種趨勢都顯示婚姻平權的腳步在德國已經近了。德國同志組織(LSVD)執行長 Jezt 認為,現在只等待國會投票了!然而,最大的阻礙來自總理梅克爾領導的基民黨(CDU),及其在巴伐利亞邦的姊妹黨基社黨(CSU)。與愛爾蘭不同,德國憲法只規定兩種事項需要公投: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因此婚姻平權法案僅需由國會表決。然而德國目前正處於聯合政府執政時期,由各黨派員聯合組閣,於是國會631席當中,有80%的議員是聯合內閣所屬政黨的黨員,在擁有行政權又有立法權、要監督還是要合作之間,投票意向變得相當撲朔迷離。

當西歐彼岸的教堂紛紛為同志婚姻敲響鐘聲之時,德國同志在這東邊廂敲碗造勢。此刻,或許能夠迎來德國再戰婚姻平權的一道曙光。

【參考法條資源】
德國基本法第六條
德國民法(親屬編在第四章,1297條以下)
德國生活伴侶法

(作者為台大法學碩士,現居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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