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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10:30:15| 人氣1,40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黃國昌: 同性戀不是錯。(201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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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同性戀不是錯

 

「平等並非暗示人人的同等化或均質化,它並非指某種形式較為優越,而另一種形式則應受到貶抑,平等乃是承認並接受彼此之間的差異。或者,至少要知道差異不應導致排他、邊緣化,或標籤化。終極的平等則是人人可以享受到人與人之間的差異為這個社會帶來的活力」──Albie Sachs(引自陳毓奇、陳禮工譯,「斷臂上的花朵」)。

在南非憲法法院宣告保護同性戀婚姻的芙莉案,享譽全球法學界的Albie Sachs大法官,於其主筆的判決中,闡釋了這個十分素樸、卻相當深刻的平等概念。在文明發展的過程中,人類付出了相當慘痛的代價,才逐漸體認到男人沒有比女人優越、白人也沒有比黑人優越,這些現在已經被接受為普世人權價值的道理。台灣的憲政法治發展到今日,雖然猶有很多仍待努力之處,但至少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已經成為吾國憲法價值的核心。尊重差異、消弭歧視的平等觀念,更應成為吾人努力追求、不斷實踐的目標。

依媒體轉述,台北市長熱門人選柯文哲醫師在面對關於同性婚姻的議題時,一方面表示「我不反對」,一方面卻又選擇「棄權投廢票」。這樣「中立」的政治表態,雖然引發了正反不同的評價,也相當程度反映了柯醫師的政治性格,但這並不是引起筆者關切這段發言的原因。筆者真正感到驚訝的是,柯醫師表示「同性戀是基因的『mutation』(突變)」、「同性戀不是個人的錯,是上帝的錯」。從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的觀點,筆者無法理解為何「同性戀」(homosexuality)作為一種性傾向會是一個「錯誤」?即使由醫學的觀點,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也早在上個世紀末期即已宣告不應將同性戀視為「疾病」(disease)或「心理異常」(mental disorder),而與「異性戀」(heterosexuality)與(bisexuality)一樣,都屬於正常性傾向的「變異」(variation)。至於同性戀的生成到底是基於遺傳因素、荷爾蒙因素、環境因素、還是近幾年提出的「表觀遺傳因素」(epigenetics),雖然在科學上存在許多爭論,但是無論如何都不應使用「mutation」這種帶有「異常」意味的歧視性詞彙指稱同性戀。

多元成家的法案已成為引發社會高度對立的重大爭議,台灣社會還需要更多的努力化解誤會與衝突,讓選擇同性伴侶的公民與選擇異性伴侶的公民一樣,享有公平地追求家庭幸福與法律保障的權利。在這個過程中,有些政治人物會選擇捍衛自己的信念與價值,不閃躲地表明立場;有些政治人物則會刻意保持模糊,以免得罪不同立場的選民。政治人物面對爭議問題的態度與舉措,自然也會影響選民對其之評價。

當然,民法第972條的修正,並非台北市長的職權,柯醫師肯認同性伴侶應該享有與異性伴侶相同權利義務的立場,也值得肯定。只不過,對於一位受到許多民眾支持的潛在政治領袖,筆者抱持著更高的期許,希望柯醫師能夠在這個化解誤會、消弭歧視的過程中,扮演更為積極正面的角色,不要將同性戀看成是上帝的錯。因為,無論上帝是否存在,選擇和自己相愛的人攜手追求幸福生活,本來就沒有錯。

黃國昌認為,選擇和自己相愛的人攜手追求幸福生活,本來就沒有錯。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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