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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6 17:21:10|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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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期間提領現金無法證明用途應列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若發生提領鉅額現金,則該筆現金是否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按一般常理,依據醫院診療說明書顯示被繼承人已處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之狀態,則被繼承人自無法單獨提領存款,所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提領現金之流向及用途,必須提出說明或舉證,若繼承人未能證明現金的流向及用途,或諉稱不知,即與常理不合,顯有未盡協力義務,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將對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鉅額款項,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重病期間密集提領現金400餘萬元,繼承人乙君主張係用於支付其父親甲君之醫療費用,惟繼承人未能提示相關醫療費用之收據或發票等證明文件,國稅局遂依規定將甲君重病期間提領現金400餘萬元併入遺產課稅,補徵遺產稅4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期間提領鉅額現金,繼承人應說明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之合法憑證或相關單據提供國稅局查核,以免遭到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涂審核員 (06)2223111-8059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5/3/2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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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心情日記(隨筆、日記、心情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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