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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5 08:46:18| 人氣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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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產製廠商、進口商及經銷零售商,請把握「租稅輔導期」,避免遭補稅處罰


(台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健全菸品市場公平合理之競爭環境及遏止逃漏稅捐,該局將自103121日起全面就菸品產製、銷售之相關廠商啟動稅捐查核。該局特別提醒菸品進口、產製廠商及其相關經銷商、零售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漏報或短報菸酒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注意把握時效於1031130日輔導期屆滿前自動補報繳稅款,即可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進口商進口菸品依規定應向海關繳納菸酒稅,菸品產製廠商產製菸品出廠時,應即向國稅局報繳菸酒稅,至銷售該進口菸品或產製之菸品,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另有關菸品經銷商及零售商向進口商或產製廠商購進菸品及銷售時,均須依規定於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不論是菸品進口商、產製廠商、經銷商或零售商,亦應於年度結束時,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為落實愛心辦稅理念,特別呼籲業者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違章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繳納相關稅捐,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李維倉,電話:04-230511117312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3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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