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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8 17:51:21| 人氣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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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之投資損失計算原則 (2011/11/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投資損失之認列,應以實現者為限;屬被投資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投資損失金額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有前揭原因事實致投資公司可能產生損失者,被投資事業非經清算程序,無從核認其剩餘財產多寡,以計算投資公司轉投資之盈虧與數額,故法定以被投資事業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投資損失認定時點。

該局呼籲,投資公司可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結算表冊等文件,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盧慧芬,電話:04-230511117129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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