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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2 09:16:49| 人氣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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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旁系血親,親屬應課贈與稅


李小姐來電詢問,名下有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想贈與其兄長應否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因李小姐與兄長係屬旁系血親而非直系血親,不符合上述規定,仍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申報時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以供審核。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稅申報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洽詢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804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2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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