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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2 09:15:58| 人氣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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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依規定申請延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該局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例如,轄區內一被繼承人於102213日死亡,其名下雖留有遺產,惟查無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嗣有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經法院於10336日指定,該遺產管理人即應於10396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如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依規定申請延期,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2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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